商业不动产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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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商业不动产专业委员会(简称:商业不动产专委会),英文名称:China Commercial Real Estate Commission(简称:CCRE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商业不动产专委会是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领导下的非营利性商业不动产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规范和提高行业水平为己任,促进中国商业不动产健康、有序、持续的发展;坚持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为商业不动产的规范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工作原则:开放、公正、创新、高质、实效。

第五条 本会接受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七条 工作目标
 
(一)成为一个为行业及会员企业提高竞争力、创新能力和持续发展力的战略支持平台;
 
(二)成为一个行业学术研究平台。从事学术理论探讨、品牌资源组合研究、市场研究和案例研究、建筑设计与商业设计研究与创新,提出并建立适合中国商业不动产良性发展的商业模式、商业样板和商业模型;
 
(三)成为一个商业不动产开发、设计、招商和运营管理各环节所需专业人才的权威教育培训平台;
 
(四)成为行业商业品牌资源组合、创新、输送和资讯服务的资源支持平台;
 
(五)成为没有进入和准备进入中国的国外机构与企业了解中国商业不动产相关发展状况的资讯平台和沟通窗口;
 
(六)积极推进行业规范和标准的建设,营造良性竞争与和谐发展的市场环境;大力推动中国商业不动产的国际化、专业化、产业化和标准化进程;成为与政府及境内外公共组织沟通的桥梁;
 
(七)树立公益理念,建立健全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构成:商业不动产专委会只接纳团体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入会。
 
第九条 会员层级:商业不动产专委会本着专业、创新和成长的价值观念,共设轮值主任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和委员单位四个层级,具体任职资格如下:

(一)轮值主任委员单位一名,副主任委员单位若干

 
任职标准:
1.以开发和投资为主体的跨区域的领袖型集团企业;
2.以开发和投资为主体的区域领先型集团企业;
3.以开发和投资为主体的标杆型项目企业。
 
(二)常务委员单位若干
 
任职标准:
1.以开发和投资为主体的区域领先型集团企业;
2.以开发和投资为主体的标杆型项目企业;
3.国际性商业运营商和商业不动产相关专业服务机构;
4.全国性商业运营商和商业不动产相关专业服务机构。
 
(三)委员单位若干:由优秀的商业不动产投资商、开发商、运营商及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组成。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注册表》;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秘书处核准后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委员单位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除上述权利之外,常务委员以上单位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及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或主任联席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
 
 
第十四条 常设机构及工作职能
 
商业不动产专委会常设机构为:顾问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
 
(一)顾问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领导、境内外相关行业协会领导和著名企业家、专家组成;
 
(二)专家委员会:由境内外相关行业协会及相关专业机构知名专家组成;
 
(三)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所有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非常设机构及工作职能
 
商业不动产专委会设会员大会、主任联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常务委员会。
 
(一)会员大会:商业不动产专委会会员大会由商业不动产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商业不动产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和次年度工作计划;
 
(二) 主任联席会议:商业不动产专委会主任联席会议由主任、轮值主任委员单位和副主任委员单位组成。由主任或轮值主任委员单位提议召开,决定商业不动产专委会重大事宜,行使商业不动产专委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职能;
 
(三) 常务委员会:商业不动产专委会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轮值主任委员单位组成, 商业不动产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制定和修改商业不动产专委会章程、表决通过商业不动产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和轮值主任委员单位,审议商业不动产专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组织机构产生程序
 
(一) 商业不动产专委会主任由上级管理机构任命; 秘书长由常务委员会提名,报上级管理机构批准任命;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
 
(二) 副主任委员单位由主任或轮值主任委员单位提名,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轮值主任委员单位由主任提名,主任联席会议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三) 顾问委员会人选和专家委员会人选由秘书处提名,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商业不动产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商业不动产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商业不动产专委会为核心会员服务的工作特点,制订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依据该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九条 商业不动产专委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商业不动产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商业不动产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效。本章程由商业不动产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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